民商事法律事务

杨某与厦门某万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

发布时间: 2023-06-30 浏览量: 51 分享至:

(一)案件信息

1. 案由

股东知情权纠纷

2.当事人

原告:杨某

被告:厦门某万公司

(二)基本案情

某万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登记成立。杨某系某万公司股东,出资比例为17%。2022年2月22日,杨某向厦门某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发出《通知函》,要求公司提供全部的公司章程、股东会会议记录、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、财务会计报告、财务会计账簿、会计凭证等材料供其查阅、复制;并说明了查阅内容及目的系“自公司成立至今从未向其进行任何分红,且拒绝让其知晓任何公司的运营及财务等信息”,该《通知函》于2022年2月23日送达给厦门某万公司。2022年3月11日,杨某委托律师向厦门某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发出《律师函》,要求公司配合前述查阅、复制事项,该《律师函》于2022年3月12日送达给厦门某万公司。

(三)代理意见

杨某系公司工商登记上的股东,且为公司实际股东,被告主张原告并非公司实际股东不能成立,被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被告根据杨某出具的《授权书》主张原告为挂名股东的逻辑不成立,杨某在特定情况下委托他人就公司业务的某一事项进行协助办理,不影响其股东权利的行使。杨某已根据《公司发》第33条规定书面发函告知查阅请求和查阅目的,但被告仍未配合,因此杨某提起本案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
关于杨某是否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问题。《公司法》并未禁止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凭证。只有允许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查阅相应的会计凭证,才能使股东对会计账簿的真实性作出全面、准确判断,才能保障股东知情权的最终实现。

(四)争议焦点

1.杨某是否可以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

2.杨某是否有权查阅某万公司会计凭证

(五)裁判要旨

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础性权利,杨某作为某万公司的工商登记股东,被告也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杨某并非股东,因此杨某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。2022年3月11日,杨某委托律师向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发出律师函,要求被告配合查阅复制,因此杨某已经履行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书面请求、说明目的的前置程序,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存在不正当目的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。关于杨连军能否查阅公司会计凭证,虽然公司法为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。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,只有允许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查阅相应的会计凭证,才能使其对会计账簿的真实性作出全面、准确的判断,才能保障股东知情权的最终实现。

(六)典型意义